招聘广告说好底薪1200元加提成,然而刘小姐在东塘音乐房子KTV工作25天后却只结算了620元工资,减去当初进KTV交的300元“服装费”,刘小姐只“赚”了320元。近日,刘小姐拨打本报热线96333求助。
刘小姐说起了她的工作经历。9月初,她看到招聘广告,说东塘音乐房子KTV招聘服务员,待遇是底薪1200元加提成,她立即来到该KTV应聘。“我9月10日开始上班,公司跟我签订了劳动合同,但是他们将合同收走了,并没有给我一份。”刘小姐对记者说。KTV经理要求试用3天,并且索要300元服装费,收款单位栏没有任何印章,只在出纳栏签了名。工作以后,刘小姐发现该KTV要求员工每个月必须完成一定的酒水销售任务,未完成则要扣工资。另外,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,却没有加班费。“从10月1日国庆节上班到10月5日,都没有加班费。”刘小姐说。由于这些原因,仅仅上班25天的刘小姐选择辞职,并按程序退还工作装及床上用品,但300元服装费却拿不回来,而工资七扣八扣后只剩下620元。
随后,记者来到音乐房子KTV调查,该KTV负责人告诉记者,刘小姐并没有按程序辞职,并且还有物品没退还公司,所以服装费没退给她,需她再到公司来确认。针对刘小姐这种情况,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翔锋建议,她可以携带工作证、押金收据、工资条、考勤记录、证人证明、当初用人时的文字材料作为证明,去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。此外,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,刘小姐在试用期应与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,平时加班应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费。